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纠纷 > 其他 >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29 09:34:23 人浏览

导读: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购房款的2%-5.2%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存在房屋灭失等情形的可以从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返还给业主。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购房款的2%-5.2%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存在房屋灭失等情形的可以从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返还给业主。

  一、丹东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丹东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维修基金收取比例具体的标准由当地确定。

  二、房屋维修基金后期可以退吗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三、维修基金应该属于谁所有

  小区维修基金应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后才能使用,并且物业应当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法律快车提醒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 [1]《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八十一条
  • [2]《民法典·物权编》 第九百四十三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