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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3 00:42:43 人浏览

导读:

新正文将解答“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这一问题,并详述经理与副经理的职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更好地掌握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障公司利益。

  一、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本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即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财务负责人则是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主要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4.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这些人员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二、经理与副经理的职责

  1.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责主要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副经理则是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协助经理工作。

  3.经理和副经理都需要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这些禁止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了解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后,你是否对公司管理有了更深的认识?如果你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多建议,法律快车随时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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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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