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类型
导读: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者电视台播放等,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自然人坐着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律快车提醒您,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我国仅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2.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3.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4.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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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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