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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03 09:08:58 人浏览

导读: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缺陷责任期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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