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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07 08:21:14 人浏览

导读: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学校负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则第三人需担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仅承担补充责任。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的,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学校负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则第三人需担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仅承担补充责任。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的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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