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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乐园你溺亡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4:46:11 0人浏览

导读:

伴随着我国的二孩政策开放,现在的儿童经济也跟着越来越火爆,在很多的商场都可以发现有配套的儿童游乐园设施,那么在游乐园你溺亡谁负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在游乐园你溺亡谁负责
  •   伴随着我国的二孩政策开放,现在的儿童经济也跟着越来越火爆,在很多的商场都可以发现有配套的儿童游乐园设施,那么商场游乐场所玩耍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事件经过】

      去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被娱乐设施导致骨折的民事案件,事件中不满3岁的儿童右腿被旋转轮盘夹成十级伤残。

      1月14日中午,媒体来到中心城区3家配备儿童娱乐设施的大型商场内的儿童娱乐场进行了调查。

      媒体调查多数场所没有工作人员监管

      虽然是工作日,但商场内的儿童娱乐场里仍有不少“小客人”,除了滑梯、海洋球、秋千等传统娱乐设施,不少游乐场还配备有蹦床、攀爬架等多个危险系数较高的拓展项目。

      媒体注意到,万达广场一儿童游乐场在设备四周张贴了数张安全提示,标注了安全操作规范,还为小朋友们准备了头盔、护腕、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家长则在不远处的...

  •   律师信箱

      【读者来信】 上个月我有个亲戚李某带着7岁的儿子小明出去玩,遇到天降暴雨,在路边某村鱼塘路基上的茅棚避雨,李某忙于给老公打电话,儿子小明靠近鱼塘逗鱼玩,不慎掉入鱼塘中溺水身亡。该鱼塘是某村委会开挖经营的。请问谁该对孩子的溺水负责?

      【律师解答】 来信反映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鱼塘所有人、使用人是否有赔偿责任。7岁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避雨过程中因其母亲李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明溺水身亡,故小明母亲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村委会作为鱼塘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疏于管理,未在鱼塘周边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所以村委会也有过错,对孩子的溺亡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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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工人受伤如果是用人单位派遣过来的,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赔偿;如果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案情介绍]  第一件案件:2001年7月9日下午4时许,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集美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长100米,宽50米,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救助而丧失生命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泳池管理人集美学校委员会支付死亡赔偿金518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这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溺水死亡、泳池管理现状等案件事实部分均无异议,争执的焦点是该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公益管理是否能成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不同意见]  对于这个案件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校委会为了给集美学村的师生、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游泳环境,在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管理机构、没有人员编制、国家财政也没有拨款的情况下,根据海水的潮汐,主动给泳池换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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