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给公司的规定
导读:
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中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如果股东在出资后以借款名义抽回资本,这被视为抽逃出资行为。《企指函字【1999】第6号》规定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2.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情况,《工商企字【2002】第97号》文档明确了这一行为可被认定为虚假出资。
3.此外,《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及《工商企字【2003】第63号》文件对合法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了什么情况下的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4.《公司法》第116条明确禁止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并规定了违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3号》文档也对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对外债务的信用保障。《公司法》规定出资为股东的基本义务。
这项义务具有双重性质: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
1.合同义务要求股东履行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承诺。
2.法定义务要求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是指借款程序、内容、用途、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
《工商企字【2003】第63号》文档对此做了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要求和非金融机构的限制。
借款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履行法定程序。
此外,股东的借款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时间不宜超过1年,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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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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