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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30 09:36:19 人浏览

导读: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的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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