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包括,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导读:
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包括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仲裁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适用的争议类型以及需选定好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等。
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条件: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2.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三个实质条件要同时具备,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仲裁协议都是不完备的,其法律效力就有可能受到置疑,从而导致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得到解决。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有以下几种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法律快车提醒,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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