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重组的区别,破产的特征
导读:
破产与重组的区别体现在申请时间不一、申请主体不同、管理人的职责不同、申请目的不同四个方面。破产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存在多数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清算后可以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破产与重组有下列区别:
1.申请时间不一。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2.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3.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4.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破产有如下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法律快车提醒您,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3.债权人公平受偿
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破产的程序具体如下: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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