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有哪些类型,合同变更的特征
导读:
合同变更的类型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重大误解下的变更合同、情势变更下的变更合同、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合同、形成权人的变更合同五种类型。合同变更的特征主要是指合同的变更指针对合同的局部内容,并且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合同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有如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法律快车提醒您注意,对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不在此处合同变更的讨论范畴内。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合同变更的效力关键在于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法定代表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
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不同则合同变更所适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