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待定名词解释,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导读:
合同的效力待定名词解释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知道能否生效,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才能够判断。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区别状态不同、利害关系人不同、权利期限不同、要件的性质不同。
合同的效力待定名词解释是指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待定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法律快车提醒您,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利害关系人不一样,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4.权利期限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则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追认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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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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