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行使追认权
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各有不同,其次是三者形成的原因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行使追认权的行使只需要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者行为人明示或者默示作出即可,如果法律规定需要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合同的效力以及形成原因不同:
1.合同的效力
(1)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2)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
2.形成原因不同
(1)可撤销合同形成的原因是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
(2)效力待定合同形成的原因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无权代理行为人订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3)无效合同的形成原因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的行使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对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一般情况下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2.其合同效力的有无取决于追认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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