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错责任定义及情形
导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这个过程中,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的一方,如果导致了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情形是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法律快车提醒您,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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