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情形
导读: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可以按照规定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快车提醒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法律条文赋予了公证效力一个全新的内容,业内有专家学者称之为“不可撤销的效力”,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让位于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对不可任意撤销合同适用的排除,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效力上要让位于法定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定撤销权是否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合同, 法无明文规定。但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条文的逻辑来看,不可任意撤销合同仅仅对任意撤销权, 如果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具备法定撤销要件的, 撤销权人或赠与人均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所以说赠与合同公证的不可撤销效力应让位于法定撤销权。
2.让位于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穷困抗辩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可以看出,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继法定撤销权之后再次限制了公证不可撤销效力的功用, 使公证不可撤销效力在效力作用上再次作出让度。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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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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