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权有什么特点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而言,人身权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合法不受侵犯,那么你知道亲属权有什么特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在亲属关系发生时发生,在亲属关系消灭时消灭。在亲属关系永不消灭时,则依法律规定而消灭(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子女成年时消灭)。它既不像人格权样具有对世性,也不像债权样可以存在于任意双方之间。
(二)亲属权也具有专属性,在归属上和行使上都具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继承权可以抛弃)。国家对亲属权可以剥夺或限制。亲属权的专属性不是一律的,大体说来,纯粹的不带财产性质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强,带财产性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弱,视具体情形而异。
(三)亲属权具有义务性。亲属权里被保护的利益不是权利人单方面的利益,不是只为权利人个人而存在的,而是为包括权利人自己在内的一定的亲属团体而存在的(如配偶间的权利是为配偶双方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是为由父母子女构成的家庭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权利人为了团体的利益有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任意不行使甚至抛弃。这种义务性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多以明文规定,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时,亲属权在性质上也具有义务性。但亲属权也不得滥用,对滥用亲权的人,国家得限制甚至剥夺其权利。
(一)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二)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之内的更广泛的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等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二)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管权。
(三)兄弟姐妹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推动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北、妹有抚养教育权;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的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抚养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亲属权有什么特点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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