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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08 01:38:40 人浏览

导读:

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不能缔约合同的行为,缔约过失也是可以主张赔偿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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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

  一般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根据合同规定对方来对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认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三)过错主要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欺诈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如果一方是恶意磋商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造成缔约过失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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