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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3 08:52:56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对合同不陌生,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也不是做到面面俱到的,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我们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那么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怎么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对合同不陌生,在签订合同时,我们也不是做到面面俱到的,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我们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那么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怎么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对某些问题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而被协议的效力一般是大于主合同的。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当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法院是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审查合同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予以主动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被补充协议的效力一般是大于主合同的,当发生纠纷时,通常都是依据补充后的合同条款解决。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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