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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4 10:52:14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很多地方都需要工程建设,这样一来工程纠纷也越来越多了。那工期顺延如何认定?其实,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很多地方都需要工程建设,这样一来工程纠纷也越来越多了。那工期顺延如何认定?其实,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一)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六)不可抗力;

  (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一)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二)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三)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二、工期顺延是否须经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签认

  《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一)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二)发包人未能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六)不可抗力;

  (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经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3.2条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1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第14.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要么不授予监理工程师工期索赔签证的权利,要么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由于偏袒发包人而未能实事求是地给予签证;由于一时不愿与发包人闹僵关系等原因,在等不及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签认工期索赔报告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仍然继续施工。至工程竣工后,工期是否应予顺延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工期违约索赔,就成了双方发生争议直至诉诸法院的重要内容。

  三、工期顺延怎么样才合法

  (一)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二)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四)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五)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六)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综上,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期顺延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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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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