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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0 18:17:39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公示催告是在拥有持有票据的人,经过被盗、遗失等等情况之下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等等。那么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公示催告是在拥有持有票据的人,经过被盗、遗失等等情况之下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等等。那么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及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二、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遗失后宣告票据无效的特别程序,法院一经作出除权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根据除权判决支付票款后,票据法律关系即自行终止,持票人虽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要求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往往会因为公告时间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为防止当事人的诉累,笔者认为,公示催告案件的公告期间在不少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前提下,建议延长至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十五日,这样既可以让利害关系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所持票据的状况并及时申报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二)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三)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

  1、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

  2、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名词解释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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