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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13:53:51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程序、原因、方式、撤回等。公示催告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那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程序、原因、方式、撤回等。公示催告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那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二、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公示催告程序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规定、是什么及特征。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有什么规定,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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