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查获一起盗录院线电影案,盗录电影犯法吗
导读:
我们常常会在朋友圈看到别人拍摄的电影院观影的照片或者视频,其实这些都属于盗摄行为,是违法的。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温州查获一起盗录院线电影案,盗录电影犯法吗?
正月初一晚11∶30,浙江省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值班室接到举报电话,举报者称有人在平阳县某影城内盗录春节档电影《四海》!
经查,涉案当事人曲某某受利益驱使,于2月1日夜在平阳县某影城边观影边用手机盗录当日新上映春节档影片《四海》,被查获当晚已是他第三次到该影院盗录电影。前两次盗录行为分别发生在1月3日和1月8日,其分别盗录了影片《李茂扮太子》《以年为单位的恋爱》,均是通过网络购票进入影院,用其手机摄像功能边观影边盗录。
经执法人员研判深挖,曲某某承认其将盗录的影片发给网名为“看资源”的中间商,中间商通过支付宝付给其购票款等一定报酬,并以类似方式收集盗录影片,再向境内外非法网站输送。
目前,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已对当事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立案调查,对涉案相关的非法网站作远程勘验,深挖传播链或产业链等案件相关线索。
盗录电影属于违法行为,是对电影相关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盗录人,并要求其删除;盗录电影并用其营利的,还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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