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导读:
在出现有环境污染的时候,对于周围居民来说,往往都是会有一定的影响的,这个时候是会想要进行处理的,那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一)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二)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一)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二)“直接受到损害”的用语旨在对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应当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判断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而不应当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加以判断。在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调解行为。环保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本章调整。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的相关知识,在出现有污染环境的情况时,不可抗力导致的话,往往是不需要个人负责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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