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导读:
损害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呢?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其中赔偿损失是应用最广泛的责任形式。虽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免责事由,如第三者过错、不可抗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赔偿损失是事后补救,排除危害则是针对环境侵害的特点所采用的典型的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规定,即使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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