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
导读:
在去进行土地出租的时候,是需要明白自己租赁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持有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第二、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第三、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四、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五、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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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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