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变更转让 > 直接说约不违法吗

直接说约不违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0 07:17:5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嫖娼是违法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约炮”也日益成为多发的现象,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避而不谈并不能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冷静客观的看待。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直接说约不违法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嫖娼是违法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约炮”也日益成为多发的现象,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避而不谈并不能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冷静客观的看待。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直接说约不违法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直接说约不违法吗

  约炮不属于卖淫嫖娼。 “约炮”是指当事人并非夫妻或恋人,但意欲通过发生一次或多次性关系从而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行为。约炮行为人既可能是陌生人,也可能是熟人,而大部分情形是,互不认识的异性通过网络聊天APP取得联系并约定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

  单纯的“约炮”虽不当然违法,但建立在毫无感情且不负责任基础上的约炮行为首先是有违道德;其次,若一方或双方属于已婚人士的,则其还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最后,其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若对方是未成年人的,则可能涉嫌强奸罪;若双方在SM过程中造成一方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若三人及三人以上进行集中“约炮”的,则涉嫌聚众淫乱罪。

  属于卖淫嫖娼的约炮行为:购买见面礼的。“约炮”中的男子一般都是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但女子的目的则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女子会以初次见面为由而要求男子购买见面礼,可能是发送早已准备好的购物链接,也可以是指定男子购买某款包包或化妆品等,男子也许认为这并非性交易,而是出于礼貌所赠送的礼物,但事实上,该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嫌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存在钱财交易,二是发生了性关系。以上情形中,男子赠送见面礼的行为就是钱财交易行为,而双方也实际发生了性关系。

  不属于卖淫嫖娼的约炮行为:男女双方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而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涉及钱财交易行为,则其并非当然违法。这类行为容易发生在离异、感情受挫、好奇心重的这几类人身上,她们的目的并非是通过发生性关系从而获得报酬,而是为了满足好奇心、获得心理安慰、报复恋人及获得性满足等,这是其与卖淫嫖娼的根本区别。但是在实务中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还是远离此类事件的比较好。

 直接说约不违法吗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三、强奸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我们有支配自己身体为或不为某件事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限的,必须要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同时符合公序良俗。卖淫嫖娼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洁身自好、不以身试法是最好的选择。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直接说约不违法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