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是破产财产
导读: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那么哪些不是破产财产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哪些不是破产财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一)取回权。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二)追回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哪些不是破产财产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不需要破产财产的主要有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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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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