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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7 14:46:20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发生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面我们一般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一些相关补偿,那么对于我国破产清算顺序它是有一个相关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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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三、公司破产有什么后果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3、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公司破产的情况下面一般可以由法院进行宣布,并且是必须妥善保存好相关的财产以及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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