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期限
导读:
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的期限并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
1.根据《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四条:
(1)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2)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2.第五条则规定:
(1)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2)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3.也有观点认为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期限一般为15日,但这并非法律规定,而是可能基于某些具体情况或地区政策。
根据《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在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应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应立即拆除。
1.如果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应通知违建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照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2.如果违建人的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3.这意味着,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除了立即拆除的情况外,还有可能需要补办申请执照的手续。
违章建筑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在发现违章建筑后,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的办理事项。
2.主管建筑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五日内实施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认定是否必须拆除。如果认定必须拆除,应立即拆除;如果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应通知违建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申请执照手续。
3.如果违建人的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主管建筑机关应依法拆除之。
4.在处理违章建筑的过程中,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应佩带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5.违建人应积极配合主管建筑机关的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或补办申请执照手续,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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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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