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字盖章必须是法人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时候,是需要给予双方自愿平等且协商一致才可以,那么合同签字盖章必须是法人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是盖章时合同成立。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就是法律上赋予了他人类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是组织,组织必须有人来负责,因此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称之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时,合同只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都是可以成立的。因为一个单位的公章、合同章能够完全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者是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
有效,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从法律风险上说,仍建议采取书面原件的方式,以防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证明双方当时的合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004年3月,某甲银行向某乙公司贷款700万元,又与丙、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4年2月,某甲银行与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戊公司对戊公司的担保资格进行核实,戊公司副总裁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双方约定甲银行人员将四份合同全部带回,如果银行核保通过,再由戊公司补交董事会决议,并将银行盖章的合同返还戊公司一份,如果银行核保未通过,甲银行将退还全部四份合同或予以销毁。因戊公司或有负债太高,核保未通过。银行人员告知戊公司,但没有将四份合同退还,也未予以销毁。
后因乙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甲银行起诉乙还款,丙、丁、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戊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尽管银行持有戊公司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但由于银行在核保过程中已经否定了其担保资格并告知戊公司,已经明确拒绝要约,因此要约失效,担保合同不成立。判决戊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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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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