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同时我们接触的合同类型和签订合同也不在少数,那么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一)承揽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买卖合同没有这个特点;
(三)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买卖合同没有人身属性。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
(一)承揽合同标的为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动过程本身;
(二)承揽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雇佣合同需要受雇主指挥管理。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实际没有做出过多的新的规定的,《民法典》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二)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四)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雇佣合同都存在较多区别,三种合同都是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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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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