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往往会面临生育问题,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女性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女性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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