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迁的程序
导读:
所谓的行政强迁,也就是一种经过区以及向房地局进行申请,继而由区人民政府以及县人民政府,还有公安机关等等这些部门所进行强制性拆迁的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行政强迁的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一是末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入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行政强迁是指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其前提是”裁决”。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及未达成协议,也未裁决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不得强制拆迁.必须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方可强制拆迁。在行政强迁裁决前无需以“责令”或其他方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搬迁.可以直接进入裁决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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