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程序
导读:
合同的解除就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为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关系无法继续,并且消灭的一种行为。而合同在撤销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流程的。下面我们请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下合同撤销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以上规定,你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至于申请撤销的期限,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所以撤销权的期限并不是从合同签订时起算的,而是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存在严重不公平时起算的,在该起算时间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则自动丧失撤销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是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是实的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针对合同撤销的程序的介绍,合同撤销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而且合同撤销也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可以走法律途径。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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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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