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启动破产程序
导读:
在企业资不抵债或者发生其他事由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由企业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只有公司企业的破产规定,对于独立的个人我国没有规定个人破产法。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该怎么做,怎样启动破产程序?由谁来主持破产程序。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
(一)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二)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三)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结案件被中止 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的怎样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解答。一、申请,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二、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三、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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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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