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土地管理法 > 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5:02:1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往往会涉及到土地使用证,一般公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你知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往往会涉及到土地使用证,一般公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你知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该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写明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土地的位置、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土地用途;转让期限;转让数额及交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转让的约定;解除土地转让协议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去登记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