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后是否可以终止
导读:
我们都听说过某某公司破产了或者某某公司倒闭关门了等等社会新闻,公司倒闭后都会面临破产的问题,要申请破产程序,启动破产程序后能够终止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破产程序启动后是否可以终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破产没有终止的说法,破产申请之后就会交给清算小组进行了。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破产程序的启动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予以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予以受理,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一种司法行为。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结案件被中止
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破产程序的启动是有多种情形来促成的,而且破产程序启动后会产生不少法律后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破产程序启动后是否可以终止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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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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