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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期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7 17:26:53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是有些人想要购买房子的,同时购买房子是有一定风险的,比如有中介的介入、隐瞒房子的一些注意事项等,那么二手期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生活中,是有些人想要购买房子的,同时购买房子是有一定风险的,比如有中介的介入、隐瞒房子的一些注意事项等,那么二手期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二手期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买卖合同只要办了公证就有强制执行力了吗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忌惮于卖方将来一房二卖或者干脆不愿意过户,所以往往会选择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签订买卖合同,认为公证过的合同卖方就不能违约了,即使违约买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过户。其实这是一个大大的误解,公证机构或者律师见证不过是对合同是否违法、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第三方证明,其不可能起到对合同将来履行情况产生任何约束力的作用,要违约还是要违约,避免不了。

  (二)买方与谁签合同最保险

  期房买卖,通常有两种交易模式:一是买卖双方直接与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即买方直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卖方完全退出交易,由买方取代原先卖方的地位——这是最保险的期房买卖交易模式,当然前提是开发商原因配合;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其名为买卖合同,实质却是债权转让合同——这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交易模式。

  (三)重视《债权转让通知书》

  买方如果与卖方签订期房买卖合同,首先要确认卖方是否已经付清了到期该付的房款,再在合同上约定将卖方对开发商的全部权利让渡给买方,同时卖方需要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开发商,因为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卖

  为防止卖方在与买方签完合同后,又将房子卖给他人,导致买方的置业期望落空,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卖方将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票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保管,此举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

  (五)卖方到时不卖了,买方怎么办

  如果卖方在拿到小产证后反悔了,不卖了,这个时候买方怎么办除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外,还有其他保障吗根据的规定,买方除了要求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卖方继续把房子交易过户给买方,因为继续履行同样是一项重要的违约责任,它和违约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主张。

  (六)税费承担需要及早了解

  按照期房买卖的通常交易流程,开发商先将房子过户给卖方,卖家再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在这个环节中,房子交易了两次,契税也就要征收两次(卖方和买方各缴一次),营业税要征收一次(卖方缴)。买卖双方如果对税费承担没有事先约定,极易产生纠纷。如果约定税费都有买方承担,卖方只要一个到手价,那么买方一定要做好比买一般二手房缴纳较多税费的思想准备。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时注意事项

  第一、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共有房屋(例如夫妻共同共有)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二、注意审查房屋价款、其他费用及佣金,房屋价款应该由买房者与出卖人进行协商,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因此,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抬高房价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的出卖人的委托价,最好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直接与出卖人进行协商。除房价之外,还要明确交易税费的承担,另外,有些房屋有附属设施的,也应该明确价款。而对中介佣金应该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并有必要对交易失败后佣金的退还做出约定。第三、必须对付款方式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这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最为关键的一点,交易双方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付款方式一般分为双方自行交易或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能够适当降低风险,目前,房款一般分三笔支付,除定金外,还有首付款和尾款,每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都应该明确、具体。另外,如采取按揭购房或转按揭购房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没有申请到预期的贷款额度的解决方法要先前进行特别约定。第四、注意对交房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相关费用的支付等。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负担。第五、注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救济方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合同应该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一方违约后的救济方式通常包括诉讼或仲裁,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公司居间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原、被告通过“**公司”居间,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存于中介方“**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公司”办理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因原告无财产可供担保,故其向代理律师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不办理财产保全。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并于2004年4月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诉辩

  原告诉称:200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转让协议》具备履行基础。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哀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4年7月22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5550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二手期房买卖合同有效吗的相关内容,对于二手的期房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由于此时期房尚未竣工、还没有办出产证,因此购买的话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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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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