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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加盖控申部门还是检察院的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15:20:05 人浏览

导读: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对于检察院来说,是会将符合要求的案件进行公诉处理的,因此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关于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加盖控申部门还是检察院的章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对于检察院来说,是会将符合要求的案件进行公诉处理的,因此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关于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加盖控申部门还是检察院的章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加盖控申部门还是检察院的章

  (一)采取取保候审时

  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

  (二)采取监视居住时

  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

  (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

  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四)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

  一般期限是2个月,自执行逮捕的次日起计算。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但现在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此次延长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对于某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五)移送起诉后

  公诉部门审查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在此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

  (六)移送法院后

  法院的审限是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再延长1个月),简易程序审限为二十日。法律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

  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延期审理期限是1个月,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最多可以是两次,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

  (七)撤回起诉

  当庭审中发现证据不足、漏诉事实、起诉罪名不准确等情况时,公诉机关(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而撤回起诉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往往不受一个月限制。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 纠正的,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 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 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 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 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三、怎么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一)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二)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三)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四)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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