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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9 13:53:25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某些事情,但有时代理人会超越自己的代理权去签订合同,那么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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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

  无权处分合同的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就构成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财产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出卖他人之物;(2)出租他人之物;(3)私卖共有物;(4)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

  无权处分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财产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而且涉及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分离的重大理论问题;而要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则要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三大领域,牵涉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合同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不法)无因管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合同系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就应为确定的有效,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若无权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则需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作有效认定,才能避免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合同相对性、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相冲突。虽然权利人的追认并不能决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但在发生追认的场合,应视权利人的意思(债务承担、合同承受或债务加入等)而认定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从而使权利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的相关内容,无权处分合同的一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就构成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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