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整的程序
导读: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那么申请重整的程序?以及公司破产重整后公司由谁管理?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看下去吧。
1、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破产法》第7条、第70条)
2、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破产法》第2条)
3、提交法院的材料: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法》第2条、第8条)
4、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破产法》第8条)
5、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需另行提交的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法》第8条)
由破产管理人来进行。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是指为了使面临破产的企业能够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实现债务的清偿能力,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制度。重整是防止企业破产的重要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申请重整的程序的详细解答,从以上内容可知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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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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