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拍卖法 > 拍卖知识 > 拍卖流拍后降价20%吗

拍卖流拍后降价20%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5 07:34:06 人浏览

导读:

现在的司法拍卖活动中,难免的会出现商品流拍的情况。很多人对于商品流拍后的走向并不了解,对于流拍后的价格也存在疑惑。那么在接下来,关于拍卖流拍后降价20%吗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现在的司法拍卖活动中,难免的会出现商品流拍的情况。很多人对于商品流拍后的走向并不了解,对于流拍后的价格也存在疑惑。那么在接下来,关于拍卖流拍后降价20%吗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拍卖流拍后降价20%吗

  根据《最高网拍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二、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一拍流拍是否可以以物抵债流程

  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也就是说,第一次流拍后,只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我们要知道的是,司法拍卖的流程是有我国明确法律规定的,拍卖的价格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拍卖流拍后降价20%吗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