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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小说的影视版权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0 15:55:50 人浏览

导读:

互联网的发展为小说作者提供了平台,小说读者数量增加,越来越多人看到网络小说的发展潜力。很多公司会选取较火的IP将其改编成为影视作品。更多关于创作小说的影视版权归谁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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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作小说的影视版权归谁

  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制片者。

创作小说的影视版权归谁

  二、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三、什么是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在阅读网络小说放松身心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重视传统文学的阅读,增强自身文化底蕴。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创作小说的影视版权归谁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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