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不予补偿的情形
导读:
拆迁补偿是一种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就是拆迁方需要出示政府批文;其次需要提前告诉被拆方;再者,需要明确补偿标准;最后,需要妥善安置。那么,行政强拆不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下面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1、建造在耕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国家规定,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耕地上不允许建房或进行其他建筑,否则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造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2、在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管理办法,农民建房必须在村里批准划定的,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上。如果建在其他宅基地上,或非法占有其他宅基地进行建房,属于违法行为,拆迁时不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失去经济价值
对拆迁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是按照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如果建筑物已经坍塌腐烂,土地废弃荒芜,地上附着物失去任何价值,因而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1、拆迁方必须出具政府批文
拆迁方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征地文件,见不到此文件,农民可以拒拆,甚至免谈。
2、拆迁方必须提前告知被拆迁方
任何拆迁,都必须提前告知被拆迁户,告知拆迁的用途和意义,拆迁补偿的范围和补偿方式,征得被拆迁户的同意,否则可拒迁。
3、拆迁方必须明确补偿标准
拆迁方必须向拆迁户说明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征得拆迁户同意,签订合同,拆迁户不同意的不可强制拆迁。
4、被拆迁户必须得到妥善安置
国家规定,拆迁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如果没有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安置,就要求拆迁,给被拆迁户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农民朋友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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