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财产 > 破产财产的范围 > 破产财产保全的程序

破产财产保全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13:27:08 人浏览

导读:

财产包括很多形式,有现金、不动产和动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而在破产案件当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那么,这就是有冲突的,破产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产包括很多形式,有现金、不动产和动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而在破产案件当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那么,这就是有冲突的,破产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在通常情况下,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止状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可以向管理人申报,进而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出版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财产保全的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就应当解除了,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