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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最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09:59:29 人浏览

导读:

我国为了健全工程索赔有关制度,将工程履约金纳入了相关法律之中,此制度也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那么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最新规定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为了健全工程索赔有关制度,将工程履约金纳入了相关法律之中,此制度也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那么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最新规定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2、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4、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7、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二、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申请书

  我单位施工的XXX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完成合同工程内容,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该工程已竣工,我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至今无拖欠工程分包款、农民工工资。现申请退还本工程履约保证金XXXX元。(附缴交单据复印件)

  如本工程发生拖欠分包款、农民工工资纠纷投诉的,由本施工单位负责在五日内妥善解决,并向市规划建设与房地产管理局反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施工单位(签章)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建设科意见:

  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分管领导意见:

  三、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后退还的,如果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按合约要求履行的,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最新规定的全部内容。履约保证金最重要的目的还是在于保证相关合约的正常运行。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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