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导读:
根据我国招标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履约保证金应该在发包人获得接受证书后28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逾期未归还的,就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了。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工程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督促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共同追求的项目得以实施完成。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除了法律的相关硬性规定外,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需求,自行协商订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建筑工程合同虽然是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内容,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事务法律还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好了以上就是工程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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