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买房定金被“限购令”堵个正着 定金退不成?
导读:
10万买房定金被“限购令”堵个正着 定金退不成?
2010年10月,杨女士欲从曹女士手里买两套房子开饭店,在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杨女士交定金10万元。谁知,几天后杨女士得知大连出台“限购令”,一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按此规定,她根本无法完成交易。杨女士便想解除合同,要回定金,但曹女士和中介公司却说是杨女士违约,定金退不了……
定金交完才知“限购令”
杨女士想开饭店,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相中了曹女士位于沙河口区连华街某楼一、二层的两套房子。2010年10月15日,三方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杨女士以3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这两套房子,购房款需在签订该两份合同起的30日内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如杨女士中途悔约,杨女士不得索要定金,如曹女士违约,曹女士需向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当天,杨女士交付了10万元定金。
定金交了没几天,中介公司就不断要求杨女士打购房款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遭到杨女士拒绝,于是中介公司向杨女士摊牌:2010年10月11日,大连出台“限购令”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10月21日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住房才不算“新购住房”,如果杨女士拖到10月21日以后再签购房合同,就在限购范围内,无法完成交易了。
“不可抗力”帮她要定金
杨女士陷入两难:是冒着巨大资金风险,赶在“限购令”实施前勉强交易,还是按照“限购令”停止交易呢?权衡再三,杨女士决定与曹女士和中介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要回定金。但曹女士和中介公司却不干了,他们认为,是杨女士违约在先,按照合同约定,杨女士不得索要定金。杨女士很委屈,是新政出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非是她个人原因,定金凭啥不还呢?
今年1月6日,杨女士将曹女士及中介公司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杨女士备款备件期限均为30天,而大连市出台的限购政策规定,“从10月21日起购房计入新购住房”,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到达前,杨女士受此限制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无法同时履行两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限制购房新政的出台系《民法通则》所称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杨、曹二人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二被告向杨女士返还10万元定金。
记者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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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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