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
导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
[核心提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赋予债权的物权效力。业主概括承受了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属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此处的第三人是指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有物业服务法律制度设计为依据。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有关于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合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不是合同的主体。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出发,建设单位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而这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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