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的司法解释
导读: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的司法解释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的土地资源稀缺所导致的人地矛盾。司法解释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框架内,着重解决如何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履行法律有关“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其原因在于,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业主在购买专有部分的时候对此也是明知的。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比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首先满足”。否则,将有可能出现特定业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些原则,但思路是明确的。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和法官可以在司法解释确定的大原则下,结合纠纷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待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足够丰富之后,也可择机就新问题、新情况作出单行批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法律明确规定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
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家庭有了房有了车,本应该没有什么可烦恼的了,可却还要为车位而伤脑筋。因小区内车库车位紧张,使得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小区停车场的权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
摘要:《物权法》第74条隐含了对开发商原始所有权的承认。车位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仍应由开发商继续享有所有权。因为物权的转移必须通过适当的、合法
谁做户主没有区别。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户口本的户主权利是作为一户之主代表这一户在相应范围的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利益
老住宅楼楼层未经审批擅自加层犯法。申请人应书面向房管局提交加层申请,附送房屋地形图、建筑图、建房(加层)计划批准书、资金来源证明、房屋检测和抗震设防报告等资料;
入住新房用的是临时电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维权。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其不符合交易目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停车位管理费的支付时间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业主应自车位交付之日起交纳车位管理费,期间物业公司在该车位上私自停放其他人员车辆的,业主可对